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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12 | 评论: 0 »上海一网站域名权作价千万元

一个网站域名评估作价1000多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这在营业执照申请中可谓没有前例。在工商长宁分局帮助下,上海乐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为上海首家以域名权出资的企业。 乐拍设立时注册资本仅3万元。公司想以无形资产增资,却受限于既有规定的出资方式。对企业咨询的这一难题,工商干部受理时就留了心眼,仔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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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3 | 作者: 米米地 | 标签: ,

浏览:327 | 评论: 0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1999年11月29日经美国国会通过) 翻译: 陈 江 邓 炯 审校: 朱榄叶 转载自:《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8期 译校者简介:本文译者陈江、邓炯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审校者朱榄叶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 第3001条 简短标题;援引 (a) 简短标题──本章可被引用为《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b) 对《1946年商标法》之援引──本章中对《1946年商标法》之任何援引均应指对于1946年7月5日批准的名为《对商业使用之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规定、执行某些国际公约的条款及为其他目的之法案》(15 U.S.C. 1051及随后条款)之法案之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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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 作者: 米米地 | 标签: ,

浏览:300 | 评论: 0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 由ICANN核可的统一争议解决办法下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ICANN通过其网页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 定义 在本规则下: 投诉人:指提起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国际互联网域名及代码分配合作中心。 交互管辖法域:指(1)注册管理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将有关域名使用争议或产生于域名使用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2)争议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管理机构档案资料中所记载的域名注册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用以解决有关域名注册争议的专家小组。 专家组成员: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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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 作者: 米米地 | 标签: ,

浏览:302 | 评论: 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简称补充规则,1999年12月1日起生效) 1、 范围 (a) 与规则的关系 本补充规则应与业经ICANN于1999年12月24日确认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下称规则)一并予以理解使用。 (b) 补充规则的文本 行政解决程序应受提交投诉书之日现行有效的补充规则文本的约束。 2、 定义 本补充规则任何术语的定义与规则相应术语的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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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 作者: 米米地 | 标签: , , ,

浏览:278 | 评论: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1.07.1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7.24 【正文】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 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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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 作者: 米米地 | 标签: , ,

浏览:265 | 评论: 0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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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 作者: 米米地 | 标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