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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libo.Com域名案三问

1. 为什么仲裁的是 .com ?
众所周知 .com 是英文公司的缩写,作为自然人而非公司,假如依法仲裁,也应该只限定在 .name、.pro 等个人域名后缀。如果再放大范围,作为汉字姓名的汉语拼音注音,也应该局限于 .cn 或 .sh.cn。以自然人主体去要求 .com 后缀的域名是不匹配的,完全无视域名后缀的分类意义。

2. 为什么仲裁的是拼音域名 ?
作为中国人的姓名,最具辨识性的是汉字姓名,“zhoulibo”只是“周立波”的注音符号,它同时又是很多同音姓名、词语的注音,情况和英文姓名不一样。以“周立波”为主体去要求“zhoulibo”域名,直接将“zhoulibo”认定为“周立波”附属品,完全无视拼音涵盖范围大于具体一种汉译的事实。

3. 为什么一定要属于活着的周立波 ?
假如因为某个汉字名字有名气,就可以独占对应的拼音前缀,并且进而有权独占设计来用于法人公司的 .com 后缀的拼音域名,假如这些都可以,也还是有个问题:为什么“zhoulibo.com”侵害的是活的“周立波”而非死去的“周立波”?是以什么标准确认“zhoulibo.com”侵害主体的?被侵害人身份也是“先到先得”么?再有其他“周立波”提出权利要求会怎样?

4. 总之,本人从常识出发认为:“周立波”如果是以自然人身份,只能对“周立波.中国”、或者“zhoulibo.name”提出权利要求;如果是“zhoulibo.cn”,遵从CN域名关于“姓名域名”的规定。

5. 最后一点想像:如果域名持有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现在域名在GoDaddy,法院会怎样行使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折算为现金执行,这个域名标的物的价值按多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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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1. #1

    转你了几篇帖子

    78592510913年前 (2012-08-0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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