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米友问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那是不是意味着,抢注来的cn域名,只要经过两年,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依我看,不可大意,在目前的仲裁环境,投资人是处于非常弱势的位置的,所谓的“权利人”一旦成功发起仲裁,投资人的域名就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况且,这个“注册期限满两年”也不是单纯看注册日期的,目前已有判例,因投资人受让域名的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重新注册,并依此成功突破该条例发起仲裁。
既然受让域名的行为被认定为重新注册,那么因转移注册商等导致注册人信息有所变动的,算不算受让域名呢?这些都是可以争议的,基于投资人的弱势环境,这个条例并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关于注册已满两年cn域名的不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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