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但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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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3000029]
投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 77 号上海人才大厦19 楼
代理人:何雯

被投诉人:张贤兵
地 址: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北大街 2 号

争议域名:shrcw.cn
注册机构:温州市中网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13)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5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 年6 月28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 年6 月25 日针对域名“shrcw.cn”以张贤兵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shrcw.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3000029。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3 年6 月25 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13 年6 月27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向注册机构温州市中网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CNNIC 发送注册信息确认通知,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

2013 年6 月28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注册机构温州市中网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域名“shrcw.cn”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为温州市中网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持有人;争议域名目前仍为注册人持有;解决办法适用于争议域名,并提供了该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

2013 年7 月9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3 年7 月9 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CNNIC 和注册服务机构温州市中网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3 年7 月29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13 年7 月31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3 年8 月7 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专家马来客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13 年8 月9 日,马来客先生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3 年8 月15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上述拟定专家发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来客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2013 年8 月2 日,投诉人提交辩论意见及补充证据材料。经专家组同意,2013 年8 月20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转递投诉人的上述意见及材料。

3013 年8 月23 日,被投诉人提交补充意见及材料。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递被投诉人提交的上述意见及材料。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13 年8 月15日)起14 日内即2013 年8 月29 日前(含29 日)作出裁决。由于

当事人提交了补充材料,经专家组申请,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将裁决期限延长至2013 年9 月9 日(含9 日)。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其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 号上海人才大厦19 楼。本案中投诉人授权的代理人是何雯。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张贤兵,其地址为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北大街2号。被投诉人于2012 年12 月18 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温州市中网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shrcw.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主张:
投诉人依法成立于 2004 年3 月29 日,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中的“上海”是投诉人所在的行政区划,“有限公司”是投诉人的组织形式,故“人才网”显属投诉人的字号(商号)。“人才网”字号是投诉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诉人用以标识自己并区别其他企业的主要识别标记,系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关键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也明确投诉人的名称和简称为上海人才网集团。由于投诉人自2004 年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长期连续使用“上海人才网”文字的企业名称、“人才网”字号以及“上海人才shanghaiHR 及图”的注册商标,并基于投诉人多年经营,已成为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经营人才中介服务的集团型公司,系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和全国人力资源培训标准的起草单位,基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函(2001)41 号文件、权威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在提及投诉人时都将投诉人简称为“上海人才网”、“人才网”的事实,再结合承担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系统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声等有关领导曾莅临视察,“上海人才”、“上海人才网”标贴多次获奖等因素,可以认为投诉人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人才网”三字特别是“上海人才网”五字已经具备了区别投诉人与其他企业、与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的名称已经特指投诉人这一企业。并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 年12 月2日终审判决认定由于投诉人长期经营、连续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力,投诉人对其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名称享有知识产权。投诉人的互联网网站于2005 年1 月31 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该网站名称为“ 上海人才网” , 首页网址为“www.shrcw.com.cn” 、
“www.shanghaitalent.com”域名包括“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等28 个中文域名和“shrcw.net.cn”、“shrcw.org.cn”等73 个英文域名,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 备06036084 号,网站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为招聘、求职、培训、会员服务、留言板等。投诉人利用上述网站,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原系第3668348 号“ ”图形商标即“上海人才shanghaiHR 及图”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 类的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有效期为2005 年10 月21 日至2015 年10 月20 日。上述商标由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03 年8 月11 日申请注册,于2004 年3 月30 日授权投诉人使用。2010 年4 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投诉人为上述第3668348 号注册商标的受让人。此外,投诉人于2013 年1 月11 日针对域名“shrcw.com.cn”以赵建坤为被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6 号),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构成混淆性相似;2、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标识享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3、有理由认定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转让该域名,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shrcw.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2013 年5 月2 日,注册服务商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已将争议域名“shrcw.com.cn”转移给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1、争议域名“shrcw.cn”与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一方面,阐述二者构成混淆性相似前需先证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投诉人依法成立于2004 年3 月29 日并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投诉人的互联网网站于2005 年1 月31 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该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投诉人的“上海人才”标贴于2004 年5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于2004 年8 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名牌交易会的金奖;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标贴于2008 年9 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2010 年5 月31 日,投诉人成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2010 年6 月9 日,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同意投诉人作为开发建设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系统的项目实施单位。2010 年6月,有关领导在上海人才大厦察看了投诉人等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亲切交谈,了解人才服务业发展情况,中央级及上海市级的多家新闻媒体在报道上述新闻时均将投诉人公司简称为“人才网”。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函(2010)41 号文件明确“中国上海人才市场”是上海市政府与原人事部共建的七大区域性市场之一,作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载体的上海人才大厦已成为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的核心地区,上海外服、上海人才网等机构以及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已陆续入驻上海人才大厦,上海市以上海人才大厦为核心建设全国首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闸府函(2009)62 号文件明确投诉人是该区发展人才服务产业重点引进的企业,投诉人得到了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市、区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等。投诉人与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因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 号认定:原告(即投诉人)的互联网网站于2005 年1 月31 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该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首页网址为“www.shanghaitalent.com”,域名包括“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等两个中文域名和“shrcw.com.cn”、“shrcw.org.cn”等73个英文域名,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 备06036084 号,网站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为招聘、求职、培训、会员服务、留言板等。原告利用上述网站,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原告(即投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其原名称和现名称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中的“上海”是原告所在的行政区划,“信息技术”是原告所属的行业,“有限公司”是原告的组织形式,故“人才网”显属原告的字号(商号)。“人才网”字号是原告(即投诉人)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原告(即投诉人)用以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识别标记,系原告(即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关键词。由于原告(即投诉人)自2004 年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长期连续使用含有“上海人才网”文字的企业名称、“人才网”字号以及“上海人才shanghaiHR 及图”的注册商标,并基于原告多年经营,已成为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经营人才中介服务的集团型公司,系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的事实,再结合原告(即投诉人)的注册资本数额、纳税额,承担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系统项目的开发建设,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有关领导视察,“上海人才”、“上海人才网”标贴多次获奖等因素,可以认为原告(即投诉人)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人才网”三字特别是“上海人才网”五字已经具备了区别原告与其他企业、与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的名称已经特指原告(即投诉人)这一企业。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6 号认定:创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投诉人与赵建坤(即被投诉人)于2013 年因域名“shrcw.com.cn”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6 号认定: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不仅要从直观形式上比较,也要综合争议域名注册、使用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加以判断。 “shrcw”的内涵不具有唯一性,也就不可排除是“上海人才网”的汉语拼音缩写的可能性,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即本案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构成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标识享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也未能证明其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的链接争议域名网页显示该域名可转让,这有理由认定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转让该域名,且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经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shrcw.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投诉人企业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04 年,此后,在上海地区的人力资源市场持续使用“上海人才网”作为其网站名称。2010 年上海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海人才网”已经与投诉人形成特定关联性。上述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均可证明被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另一方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号和网站名称构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shrcw.cn”中的“.cn”部分是争议域名的后缀,不具有显著性。因此“shrcw”是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和区分部分。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不仅要从直观形式上比较,也要综合争议域名注册、使用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加以判断。“shrcw”的内涵不具有唯一性,也就不可排除是“上海人才网”的汉语拼音缩写的可能性。更不可排除相关网络使用者采用输入“shrcw”的方式登录“上海人才网”(例如输入bjjtglj 就可直接登录北京交通管理局网站)的可能。且投诉人使用“上海人才网”和“人才网”字号是经法院判决认可的,“上海人才网”和“人才网”等企业名称及多次获得各类奖项的事实均发生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被投诉人以“shrcw”为核心部分注册争议域名,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域名注册人为投诉人,或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或者与投诉人有一定联系的中国公司。因此争议域名的主体“shrcw”与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hrcw”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从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查询可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被投诉人张贤兵。投诉人通过通信管理局查询,被投诉人所持有的该域名并未经过信息备案。被投诉人于2012 年成为该域名注册人,截止目前为止该域名仍处于转让状态,被投诉人没有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且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张贤兵使用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因此,被投诉人不享有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hrcw”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

3、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通过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的查询结果可知,被投诉人于2012年12 月18 日注册争议域名后,至今未建立任何与该域名相对应的网站且未进行ICP 备案,投诉人链接争议域名后发现争议域名网页显
示该域名可以转让。而投诉人通过搜索引擎(百度)搜索关键字“张贤兵 zhaxb@sina.com”后发现多个由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正处于可转让状态。因此可知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即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转让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shrcw.cn” 转移给投诉人。

4、投诉人提交补充意见,主要内容为: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首先,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投诉人成立于2004 年3 月29 日,且投诉人网站于2005 年1 月31 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该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投诉人的“上海人才”于2004 年5 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于2004 年8 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名牌交易会的金奖;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于2008 年9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2010 年5 月31 日,投诉人成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2010年6 月9 日,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同意投诉人作为开发建设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系统的项目实施单位。2010 年6 月,中共中央及上海市委主要领导在上海人才大厦察看了投诉人等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亲切交谈,了解人才服务业发展情况,中央级及上海市级的多家新闻媒体在报道上述新闻时均将投诉人公司简称为“人才网”。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函(2010)41 号文件明确“中国上海人才市场”是上海市政府与原人事部共建的七大区域性市场之一,作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载体的上海人才大厦已成为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的核心地区,上海人才网等机构以及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已陆续入驻上海人才大厦,上海市以上海人才大厦为核心建设全国首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闸府函(2009)62 号文件明确投诉人是该区发展人才服务产业重点引进的企业,投诉人得到了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市、区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等。而被投诉人于2012 年12 月18 日才注册了争议域名。

A. 从时间点来看,投诉人公司成立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在上海人力资源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2010 年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海人才网”已经与投诉人形成特定联系,投诉人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人才网”三字特别是“上海人才网”五字已经具备了区别投诉人与其他企业、与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的名称已经特指投诉人这一企业。上述事实均发生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

B. 从双方所在地区及经营范围来看,投诉人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人力资源行业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公司企业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且投诉人使用“上海人才网”和“人才网”字号是经法院判决认可的。投诉人早于2005 年1 月31 日已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被投诉人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其所在地与“上海”毫无相关性,并且显然被投诉人与“人力资源行业”没有任何相关性,被投诉人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在上海地区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资格。综上,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shrcw.cn”没有任何相关性。而投诉人于2004 年工商机关核准登记起,企业名称经过长期使用简称为“上海人才网”,且从2005 年投诉人网站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时起便成为“上海人才网”,其与争议域名具有极大的关联,并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因此,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其次,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和网站名称构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shrcw.cn”中的“.cn”部分是争议域名的后缀,不具有显著性。因此“shrcw”是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和区分部分。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不仅要从直观形式上比较,也要综合争议域名注册、使用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加以判断。“shrcw”的内涵不具有唯一性,也就不可排除是“上海人才网”的汉语拼音缩写的可能性。更不可排除相关网络使用者采用输入“shrcw”的方式登录“上海人才网”(例如输入bjjtglj 就可直接登录北京交通管理局网站)的可能。且投诉人使用“上海人才网”和“人才网”字号是经法院判决认可的,“上海人才网”和“人才网”等企业名称及多次获得各类奖项的事实均发生在被投诉人注册“shrcw.cn”之前,被投诉人以“shrcw”为核心部分注册域名“shrcw.cn”,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域名注册人为投诉人,或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或者与投诉人有一定联系的中国公司。因此争议域名的主体
“shrcw”与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再次,投诉人的 “ ”图形商标即“上海人才shanghaiHR 及图”商标于2003 年8 月11 日申请注册,有效期为2005 年10 月21 日至2015 年10 月20 日。被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的‘shrcw’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显然是完全不相同的。”投诉人的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为“上海人才”。此节事实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查实。该注册商标的拼音读写为“Shang Hai Ren Cai”,可见该注册商标的拼音缩写“shrc”与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的“shrcw”构成混淆性相似。综上所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shrcw.cn”、“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被投诉人的答辩与事实不符。需要说明的是,被投诉人辩称:“但我通过访问这几个域名,都没法访问到他们的网站,说明对方根本就没把前缀为shrcw 的域名shrcw.net.cn shrcw.org.cn 作为网站和公司的形象。”从被投诉人提交的四份关于“shrcw.net.cn”、“ shrcw.org.cn”、“ 上海人才.中国”、 “上海人才网.中国”的网页截屏的证据材料来看,投诉人上述四个域名无法正确显示的原因:A、被投诉人输入域名不完整。被投诉人输入四个域名时均没有在域名之前输入“www.”,如完整输入上述四个域名即可通过域名链接至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甚至在被投诉人提交的关于“shrcw.net.cn”的网页截屏中也已提示被投诉人“是否要找:www.shrcw.net.cn”,可见被投诉人是故意忽略,更是刻意弯曲事实。B、如“ 上海人才.中国”、 “上海人才网.中国”之类的中文域名必须使用IE6.0 版本以上的浏览器才能正常显示,从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来看其使用的显然不是IE 浏览器。更加需要说明的是,被投诉人辩称:“还有我发现一些以shrcw 为前缀的网站也正常运行中,比如上海高层次人才网,域名 shrcw.gov.cn;上杭人才网域名shrcw.net ;shrcw.com 中国人才网;这些网站的名称没有和投诉人的网站名称构成混淆性相似。”事实上,投诉人已将其中的域名“shrcw.com”投诉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现该案已在受理过程中。需要指出的是域名“shrcw.com”并非“中国人才网”,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与“shrcw.com”的域名持有人相识,两者相互勾结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上海高层次人才网,域名shrcw.gov.cn”为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的网站,其使用该域名是上海市委组织部与投诉人共同协商的结果。“上杭人才网域名 shrcw.net”为中共上杭县委组织部的网站。因上杭属于地域名,为支持中共上杭县委组织部的工作,投诉人同意其使用该域名。此外,若其他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对投诉人同样构成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诸项情形,投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将对此类域名持有人提出投诉或诉讼。因此,投诉人关于 “这些网站的名称没有和投诉人的网站名称构成混淆性相似”的答辩与事实不符,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也不是投诉人可以径直认定的。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hrcw”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此节事实投诉人已在投诉书中陈述,不再赘述。并且被投诉人也未在答辩书中就该项情形进行答辩,可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hrcw”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

(3)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首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人不应以该细则为由对抗上位法对于投诉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称的关于“ 我之前运营着一个网站银 行 面 试 网 域 名 是yinhangmianshi.com 申请的备案号是浙 ICP 备10039918 号-1,我的银行面试网主要是为大学生人才求职应聘银行工作时提供些帮助用的,当我在爱名网看到这个域名可以注册时,我立即注册准备自己备案后建网站用,当然我的站名肯定不会和投诉人相混淆性的站名。”的陈述,首先与本案无关,本案是关于争议域名的投诉。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须经行政审批,显然被投诉人从事“为大学生人才求职应聘银行工作时提供些帮助”的服务并不具有从业资质,系违法、违规行为。最后,被投诉人(主叫号码:13758682047,与被投诉人答辩书的电话一致。)
于2013 年7 月11 日曾电话联系投诉人的代理人何雯(被叫号码:13818493281),被投诉人在电话中表示“希望与投诉人私了此事”,被投诉人企图将域名高价卖给投诉人。投诉人予以拒绝,坚持要求通过仲裁的方式获得争议域名。可见,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投诉人特地在互联网上对被投诉人进行搜索,发现被投诉人是一名以买卖域名谋生并获取利益的人。投诉人通过搜索引擎(百度)搜索关键字“张贤兵域名”后发现多个由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正处于可转让状态或未建立对应的网站。因此可知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即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出售、转让域名。被投诉人注册“shrcw.cn”域名,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此外,被投诉人意图“傍名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争域名是投诉人所有。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傍名牌”违法行为。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投诉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投诉人同时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 1:域名注册商Whois 数据库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屏;
附件 2:投诉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 3:投诉人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附件 4:投诉人的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复印件;
附件 5:《关于第四届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候选名单及说明》的复印件;
附件 6: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函(2001)41 号文件复印件;
附件 7:权威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复印件;
附件 8: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 9: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等有关领导视察投诉人单位的照片复印件;
附件 10: 政协上海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委、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高小玫等有关领导视察投诉人单位的照片复印件;
附件 11:“上海人才”、“上海人才网”标贴多次获奖的复印件;
附件 12:(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 号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 13:(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6 号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 14:(2013)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6 号裁决书复印件;
附件 15:投诉人系第3668348 号商标注册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附件 16:争议域名的网页截屏;
附件 17:争议域名网页公证的公证书;
附件 18:投诉人通过搜索引擎(百度)搜索关键字“张贤兵zhaxb@sina.com”后的网页截屏。

投诉人提交如下补充证据:

附件1:投诉人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查询“ ”注册商标的网页截屏(第1-4 页);
附件 2:投诉人的“上海人才”商标档案(第5 页);
附件 3:投诉人的域名“shrcw.net.cn”、“ shrcw.org.cn”、“ 上海人才.中国”、 “上海人才网.中国”的网页截屏(第6-9 页);
附件 4:亚洲域名争议中心关于投诉人投诉域名“shrcw.com”持有人的程序开始通知(第10-11 页);
附件 5:投诉人代理人何雯的电话记录(第12-14 页);
附件 6:被投诉人的腾讯微博截屏(第15-22 页)。

(二)被投诉人主张:

被投诉人承认争议域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其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不相同并且不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1)特别说明,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 年12 月,是通过在爱名网竞价得到的,并在当月就解析到BODIS 服务器上,而投诉人的域名“shrcw.com.cn”是2013 年4 月10 日以后启用,时间上明显早于投诉人。因此他们新启用域名“shrcw.com.cn”与本次争议域名的裁决没有关联。

(2)不构成相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是“上海人才-shanghaiHR”及图形商标。本案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是“shrcw.cn”。除去表明网域的“.cn”外,可识别部分是“shrcw”。将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的“shrcw”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显然是完全不相同的。

(3)不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称他们拥有“shrcw.net.cn ”、“shrcw.org.cn ”、“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但被投诉人通过访问这几个域名,都没法访问到他们的网站,说明对方根本就没把前缀为“shrcw” 的域名“shrcw.net.cn ”、“shrcw.org.cn”作为网站和公司的形象。在得到域名“shrcw.com.cn” 之前, 该网站域名是“shanghaitalent.com”,除去各自网域“.cn”和“.com ”,域名可识别部分“shrcw” 与“shanghaitalent”并不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也并没有任何场所将“shrcw.cn”标注成投诉人的名称与商标,构成与对方的名称上的混淆。被投诉人还发现一些以“shrcw ”为前缀的网站也正常运行中,比如上海高层次人才网域名“shrcw.gov.cn”、上杭人才网域名“shrcw.net”、“shrcw.com ”中国人才网,这些网站的名称没有和投诉人的网站名称构成混淆性相似。

2、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情形。

(1)被投诉人有权注册争议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被投诉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当然可注册这个域名。

(2)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无恶意。被投诉人是一个站长,之前运营着一个网站,银行面试网,域名是“yinhangmianshi.com ”,申请的备案号是浙 ICP 备10039918 号-1,被投诉人的银行面试网主要是为大学生人才求职应聘银行工作时提供些帮助用的,当被投诉人在爱名网看到这个域名可以注册时,被投诉人立即注册准备自己备案后建网站用,当然被投诉人的站名肯定不会和投诉人相混淆性的站名。

( 3 ) 被投诉人把域名停放“bodis.com” , 但那时投诉人的“shrcw.com.cn”还没上线,被投诉人也没有将这个域名标成投诉人的名称,不构成对其的恶意侵犯。被投诉人于 2013 年8 月23 日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主要内容
为:

1、对方的“shrcw.net.cn”、“上海人才.中国” 等域名并未解析到到对方帐号上,被投诉人己截图证明,并把文档传了一份给对方,并希望对方不要擅自修改上诉几个域名的解析记录,以便仲裁委专家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很遗憾,被投诉人发现对方在收到其邮件后不久便修改了解析记录,并在补充资料 6、7、8、9 页面截图相关域名给专家,被投诉人认为这是虚假程述,投诉人在有意误导仲裁委专家,希望仲裁委能令投诉人调取相关域名的解析记录,以证明事实。而投诉人在补充资料里讲,是因为被投诉人输入的是“shrcw.net.cn”,没输入“www, 上海人才.中国”是因为我没有IE6.0 以上版本,以上事实至少说明投诉人同意被投诉人截图的情况确实存在;现在“shrcw.net.cn”、“上海人才.中国”,被投诉人用Chrome 浏览器却可以正常访问,说明投诉人确实对上诉几个域名更改了解析记录;投诉人在辩论意见里说“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等域名,必须要在IE6.0 以上版本里才能浏览,明显存在误导,欺骗专家。

2、对于投诉人补充的商标图。再次重申:

(1)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是“上海人才-shanghaiHR”及图形商标。本案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是“shrcw.cn”。除去表明网域的“.cn”外,可识别部分是“shrcw”。将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的“shrcw”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显然是完全不相同的。在得到域名“shrcw.com.cn”之前,该网站域名是“shanghaitalent.com”,除去各自网域.“cn”和“.com”. 域名可识别部分“shrcw”与“shanghaitalent”并不构成混淆性相似。

(2)在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来看,投诉人商标的适用范围为制造业纸制印刷品方向。不适用于本案例。

3、投诉人在15-20 页的截图。

(1)希望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所截图的张贤兵和本案域名持有人“shrcw.cn”为同一自然人。

(2)希望投诉人将15-20 页截图提交公证处公证,并排除任何人为制造的可能。

4、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联系过其的证据,被投诉人承认是给对方打过电话,但被投诉人打电话不是希望卖域名给投诉人,而是由于仲裁中心发给被投诉人的附件少了两个压缩包, ,导致被投诉人无法看到里面的资料,了解不了详细情况,被投诉人联系对方是询问情况,投诉人拒绝提供,在电话中,投诉人说,这事和她们没关系,要求找仲裁中心要,说投诉人己经成功仲裁“shrcw.com.cn”,让被投诉人别浪费时间写报告了,并非投诉人说的私了这种情况,希望投诉人提供语音证据。

5、“shrcw.com”现在正常使用中,页面显示为“四会人才网”,点击进去是“中国人才网”,并非投诉人的网站。“shrcw.gov.cn”、“shrcw.net”这两个域名投诉人辩称是因他同意,对方才能继续使用,希望提供双方签章同意的证据,说明“shrcw”前缀并未侵犯投诉人的权益。

6、“yinhangmianshi.com”只是个人网站,己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备案。被投诉人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4份谷歌浏览器的网页截图及2 份“爱站网”的网页截图;
于 2013 年8 月23 日提供“上海人才网”的两份网页截图及一份邮件截图。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3 月1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2 月25 日给上海人才网集团出具了《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
3668348 号商标的商标标志为“上海人才-shanghaiHR”及图形商标,注册人原为王钢,核定使用商品第16 类,有效期自2005 年10 月20 日始,2012 年4 月26 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投诉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其所称的“shrcw.net.cn”、“shrcw.org.cn”、“ 上海人才.中国”、 “上海人才网.中国”域名连接网站的网页截屏,网页显示的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名称下有“shrcw.com.cn”的标志。投诉人未说明上述网页的生成及下载日期,也未就此提供证据。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上海市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 号案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6 号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内容,上述判决书认定:投诉人的互联网站于2005 年1 月31 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该网站名称为“ 上海人才网” , 首页网址为“www.shanghaitalent.com”,域名包括“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等2 个中文域名及“dragonhr.cn”、“dragonhr.com”等30个域名。投诉人自2004 年1 月起持续使用以“人才网”为字号的企业
名称,并开办了以“上海人才网”命名的网站,对外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从投诉人的经营规模、各级政府对投诉人的关注和扶持、媒体对投诉人的报道等方面均可印证投诉人在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政府的相关文件、权威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均以投诉人的企业字号“人才网”或企业字号和行政区划的组合“上海人才网”来称呼投诉人。在上海地区,“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已经具有特定含义,即特定指向投诉人,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相关公众亦能知悉“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即指投诉人。“上海人才网”作为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字号组合,因投诉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而具备了企业名称的识别作用,故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应作为专家组审理本案的依据,据此,专家组认定“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为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对该名称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shrcw.cn”与投诉人的“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在先域名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中,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为“shrcw”,投诉人认为“shrcw”的内涵不具有唯一性,也就不可排除是“上海人才网”的汉语拼音缩写的可能性。对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权益人的名称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应从公众角度出发,判断二者能否使公众产生其存在特定对应关系的认识,这种认识会使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误认为是权益人开办的网站或与权益人存在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并对权益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上海人才网”的汉语拼音缩写确为“shrcw”,但企业名称的缩写与企业名称本身构成相似性混淆不是无条件的,其条件即是公众认可“shrcw”为“上海人才网”的缩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shrcw”才具有识别标志使用者主体、承载“上海人才网”商誉的作用和功能,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才有可能给投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从“shrcw”文字本身看,其指代的对象并不具有唯一性,故公众将其认识为投诉人企业名称“上
海人才网”的缩写的前提,应是该缩写确实实际使用过,或进行过一定程度的宣传,公众已实际知晓并了解“shrcw”为“上海人才网”的缩写,或公众中存在着将“shrcw”作为“上海人才网”的缩写或代称的认识习惯,但投诉人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投诉人虽提交了“shrcw.net.cn”、“ shrcw.org.cn”、“ 上海人才.中国”、 “上海人才网.中国”域名连接网站的网页截屏,网页上显示有 “shrcw.com.cn”的标志,但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网页的生成时间,故专家组不能据此认定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日前已实际使用过“shrcw”。因此,投诉人主张“shrcw”与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构成混淆性相似,专家组不予支持。投诉人提交了争议解决中心(2013)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6 号裁决书,以作为“shrcw”与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佐证,对此,专家组认为,该案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有所不同,该案专家组认定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事实条件之一,是被投诉人自己已将争议域名“shrcw.com.cn”直接指向了“上海人才网”,将“shrcw”与“上海人才网”之间确定了唯一的对应性,而本案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情形。投诉人的域名“上海人才.中国”中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为“上海人才”,其商标标志的中文文字部分为“上海人才”,“ 上海人才”与“shrcw”不具有文字上的完全对应关系,更不会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商标标志的英文文字部分为“shanghaiHR”,与“shrcw”差别较大,亦不形成文字上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因此,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域名使用的“shrcw”标志与自己享有权益的标志构成混淆性相似,本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由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是投诉得以支持的必要条件,如该条件得不到满足,本投诉即不应得到支持,对本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专家组不再评述。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shrcw.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其投诉不应得到支持。

五、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争议域名“shrcw.cn”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附上原裁决书:一份已赢得仲裁的答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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