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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毅雄:谈域名反掠夺策略

2012年7月6日,美国国家仲裁院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对ezq.com域名争议案做出裁决,裁定BAORUI所有的ezq.com域名对美国EZQuest, Inc.构成侵权,被迫转移给投诉公司美国EZQuest, Inc.。这个案件只是目前域名被各大外国公司通过各种理由进行“掠夺”的缩影。接下来就对从ezq.com被仲裁败诉谈起,浅析域名的反掠夺策略。

1、放弃答辩等于放弃权利

由于域名争议仲裁采用的是书面审理方式,也就是,投诉人和答辩人分别通过书面提交关于争议域名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意见与证据,争议解决机构再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和证据做出最终的裁决。

从ezq.com案裁决书内容来看,域名持有人为国人,但未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就使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至听取了投诉人一家之言,必然会对域名持有人做出不利的判决。所以,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放弃答辩,未战先降。

2、正确选择仲裁语言

根据UDRP及其规则,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约定、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仲裁员决定,那么,仲裁程序就使用域名注册协议所用的语言进行。

因为ezq.com注册商是我国的厦门易名,ezq.com案一开始投诉方不得不采用英语和中文发送投诉书与证据,此时由于域名持有人并没有进行答辩,仲裁员就决定采用英语作为仲裁语言。

对于国人而言,选择母语汉语作为仲裁语言肯定会比选用英语等外语更加方便,也更能有效保护好自己的域名。

3、选择诉讼管辖

根据UDRP及其规则,一旦裁决做出,还可以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程序中断域名的转移。那么,那些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呢?

一种是注册商总办事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需要注册协议中规定接受该地法院的管辖;另一种是Whois数据库中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的权利在投诉人手中,投诉人可以在这两种中选择一种接受,也可以两种都接受。

所以,在注册域名时,如果是国内注册商的,最好在注册协议中约定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如果是国外注册商的,最好在注册协议中不要约定接受当地法院管辖,这样,司法管辖权就会落入国内法院,更有利于国人。

4、围绕对方商标所存在的瑕疵提出抗辩

如果投诉人主张的商标仅限于注册国使用(并不在我国注册、使用)、又不是驰名商标的(不是驰名商标就只能在商标注册限定类别的范围内保护)、域名早于商标注册时间等等,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说明持有人持有域名没有侵犯投诉人的商标。

以ezq.com案为例分析:

(1)投诉人主张他从1996年12月24日开始使用EZQ 商标,但我们可以通过Whois信息看到,ezq.com域名注册时间也是1996年12月24日,这就意味着当时这个商标还没有产生影响力的时候,域名注册人就开始使用域名了,注册行为不存在侵犯EZQ 商标的情况。

(2)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明显是EZQ商标的完全样式,但通过国家商标局公开的数据库查询,该商标并没有在我国国内注册,域名持有者完全可以主张该商标在我国国内没有注册,该域名的商业利益仅限于商标注册国内,不应该对国际域名进行扩大保护。如果持有者还能提出自己拥有域名的合法性,例如是自己经营网站名称的缩写,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就更好了。

5、尽快建站,切忌不适用或链接到询价网站。

判断一个域名是否为恶意抢注的很重要的因素是该域名是否被投入使用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建立网站就意味着注册这个域名是恶意阻止他人使用,链接到询价网站则意味着持有人意图通过抢注获得不正当利益。

以上这些都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持有人存在恶意,包括在我国法院审理域名案件过程中,也会因此做出恶意抢注的判断。因此,好的域名应当尽快建站,且切记不要链接到询价网站,也不要在该域名的页面上留下联系方式公开叫卖。

6、持有人对于域名有合法权利

在上述基础之上,如果持有人能够举出自己拥有域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那么就能够有效应对域名仲裁问题。例如是自己经营网站名称的缩写,自己所开设的公司、工作室、或其他组织团体的缩写,缩写具有一定涵义等等。

7、如果仲裁败诉,一定要十天内到法院立案

这是挽救自己域名权益的最后机会。因为在仲裁裁决结果做出的10日内,争议域名还不会被转移,只要向仲裁机构提交域名已经在上文所提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的证据,例如立案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哪怕法院接收立案材料的单据,都可以作为证据阻止域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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