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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案例 以网络域名作为财产抵债

2006年,新生代影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收费方式向公众提供播放《自娱自乐》,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生代影视公司12万元。2007年案件生效后,新生代影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却在一夜间“人间蒸发”,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011年底,新生代影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经营状况良好的网站,但网站域名作为虚拟财产能否被执行、怎么执行,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影视公司将这一执行线索提供给了法院。

法官经过仔细推敲认为,域名作为虚拟财产,能否被执行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域名是企业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身份证明,是企业在国际互联网空间的“标识”。域名虽然是虚拟存在的,但同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流通特性,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在查控涉案域名前,必须对域名的权属予以确认。法官又大量查阅我国目前对计算机域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查询。

经查询,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的注册者一栏指向的内容即为域名的所有者。涉案域名的注册人、管理联系人等信息与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相一致,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即为该域名的所有者。

确认该域名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后,法官果断地向域名注册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域名并限制该网站的正常运营。

仅隔两日,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某文化公司就向法官提出执行异议,称所查控域名网站为某文化公司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控。

承办法官充分抓住被执行人现身的有利时机,将工商登记、网站域名登记备案等证据一一展示给文化公司。在这些铁证前,该文化公司终于承认其确与被执行人的确出自“同门”,而后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由此,这场拖延了5年的僵局终于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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