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但有态度
不炒作不忽悠

ICANN过期注册恢复政策 域名过期可马上删除

近日,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对域名到期政策进行修改,且从今年8月31日起正式实施到期域名注册恢复新政(ERRP)。( http://www.icann.org/zh/resourc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errp )

仔细阅读这个ICANN的新政策,米米地觉得主要有几点要注意:

1、根据适用的共识性政策和《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条款,注册服务商可在域名到期后随时删除域名。

这一点米米地理解是域名到期后删除域名不是必须的,而是仅注册商选择,也就是说,注册商可以删除,也可以选择按以前那样,过一段时间再删除,这意味着什么呢?我想一般来说,注册商不愿意马上删除,而是更希望用户抓紧时间续费。但是,对于一些注册商,比如国内很多又做注册商双做平台的,就很难讲了,因为大家都知道,有些域名过期了,删除掉马上拍卖得到的收益远远比续费得到的收益多,所以,你懂的!米友们要注意了,可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一直拖到域名过期了再续费,那样域名随时就被删除掉再拍卖了。

2、ERRP规定在域名注册到期前,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通知注册域名持有人到期情况两次,一次是在到期前一个月左右,另一次通知是在到期前一周左右发送,进而确保域名持有者对即将到期的域名及时续费。

这一点米米地也要提醒米友们,不要因为一些没必要的原因,老是弄一些马甲邮箱作为域名的注册管理邮箱,ICANN这个规定,肯定会改变一些注册的续费邮件发送方式的,比如之前有很多注册商,都是把续费邮件发到用户绑定的邮箱,而不是域名的注册邮箱,而有些米友有时候会用一些不常用的马甲邮箱作为域名注册邮箱,这样的话,假如马甲邮箱被回收(有一些邮箱是会因长期不使用而自动回收的),或者邮箱长期不看信,这样就会导致没有及时看到续费邮件而错过域名续费,要是这样而丢失域名,那就损失大了。

3、ICANN规定一旦域名在到期后八天内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域名的DNS解析路径的限期。例如某个注册在10月1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10月3日删除该域名,就要在10月1-3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

若注册在到期八天以后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DNS解析路径的限期。比如某个注册在10月1日到期,注册服务商若在10月20日删除该域名,就至少必须在10月12-20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
  
所有ICANN认证的注册商和域名都必须遵守ERRP政策,所以米农米友们注意了!

下面附上ICANN官方通知:

到期时的注册人
1.1. 到期时的注册人(下称”RAE”)定义为在域名到期前有资格立即续用域名注册的注册域名持有者。

1.2. 如果根据注册协议中由于注册到期而授权修改注册数据的条款修改了域名注册,RAE 则是在进行该修改前立即确定为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实体或个人。在注册人之间转让 gTLD 注册的所有其他情况下,接受转让注册的注册域名持有者为 RAE。

注册续订
2.1. 到期提醒通知

2.1.1. 在任何 gTLD 注册到期前,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通知注册域名持有人该到期情况两次。一次通知必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左右发送,另一次通知必须在到期前一周左右发送。如果根据注册协议中关于注册到期的规定(如第 1 款所述),将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域名持有人,那么这些续订通知必须转而发送给 RAE。本政策中的任何规定均无意妨碍注册服务商发送其他通知,条件是在要求的时间至少发送要求的两个通知。

2.1.2. 如果在注册到期五天内,RAE 未续用或注册服务商未删除该注册,那么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再向 RAE 发送一个到期通知,告知其续用注册的说明信息。

2.1.3. 到期通知可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书写,但是必须包括注册协议所用语言,且必须采用不要求确认行动即可接收通知的方式发送,例如电子邮

2.2. 到期后续订

2.2.1. 根据适用的共识性政策和《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下称”RAA”)条款,注册服务商可在注册到期后随时删除注册。

2.2.2. 对于在到期后八天内删除的注册:RAE 指定的现有 DNS 解析路径必须由注册服务商中断,时长从注册到期起至删除该注册止,条件是适用的注册管理机构允许此中断。

2.2.3.对于在到期后八天或更长时间删除的注册:至少在(到期后)RAE 可续订注册的最后八天连续时间里,RAE 指定的现有 DNS 解析路径必须由注册服务商中断,条件是适用的注册管理机构允许此中断。

2.2.4. 在中断某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时,如果注册服务商在注册仍可由 RAE 续订期间,将流向该域名的 Web 流量指向某个网页,该网页必须明确说明域名注册已到期并提供续订说明。

2.2.5. 自到期之时起,至第 2.1.3 和 2.2.1 款描述的 DNS 解析中断期结束,注册服务商必须允许 RAE 续订到期的注册。

2.2.6. 一旦 RAE 续订了注册,注册服务商必须即时或在一个商业上合理的时间段内尽快恢复 RAE 设置的 DNS 解析路径。

赎回宽限期
3.1. 除行业类别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外,所有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必须在删除注册后立即提供一个为期 30 天的赎回宽限期(下称”RGP”),在此期间经 RAE 申请,删除注册的注册服务商可恢复该删除的注册。在注册管理机构的延长宽限期内删除的注册(若适用)不应受 RGP 约束。

3.2. 在赎回宽限期内,注册管理机构必须禁用 DNS 解析并禁止有关转让注册的尝试。ICANN 批准的批量转让及允许的部分批量转让不受禁止转让尝试的约束。注册管理机构还必须在其关于该注册的 Whois 结果中明确说明该注册正处于赎回宽限期。

3.3. 注册服务商必须允许 RAE 在 RGP 期间赎回已删除的注册(如果相应注册管理机构提供了 RGP)。

注册人费用和程序通知
4.1. 注册服务商必须在注册 gTLD 域名时,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潜在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合理的续订费用、到期后续订费用(如有不同)以及赎回/恢复费用。

4.1.1. 至少必须在注册服务商的网站上明确显示这些费用,并在注册服务商的注册协议中提供这些费用的链接。不通过网站推出或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注册服务商,至少必须在注册协议中列明这些费用。

4.1.2. 此外,注册服务商必须确保这些费用显示在其分销商的网站上。

4.2. 注册服务商必须在其网站(若使用)上说明发送上面第 1 条所述到期前和到期后通知的所用方式。

4.2.1. 此说明通常应包括将使用的通讯渠道/媒介,并确定将接收通知的联系人(例如,发送电子邮件给注册域名持有者、致电管理联系人、邮寄信件给客户等等)。

4.2.2. 注册服务商的注册协议必须包含其通知方法的相似说明,或包含其网站中提供此信息的适用网页的链接。

4.2.3. 此外,注册服务商必须确保这些通讯方法在其分销商的网站上有所描述。

4.3. 如果 ICANN 发布了针对适当管理域名以及在线续订和赎回 gTLD 注册的注册人培训材料,注册服务商必须在收到 ICANN 的合理通知后,通过以下方式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该材料(或注册服务商根据具体做法改编的相似材料):

4.3.1. 在注册事务完成后即时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发送的通讯中,或在之后的所有 Whois 数据准确性提醒通知中(例如 Whois 数据提醒政策 要求的年度通知)纳入该材料的链接;以及

4.3.2. 在提供注册的网站中显示该材料的链接,且其方式和位置至少应与注册服务商必须公布的其他文档和政策的链接一样清晰明确,后者链接的依据是其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和并入的共识性政策。

注释
介绍说明和背景信息:经 ICANN 的网络普通用户咨询委员会 (ALAC) 申请,2008 年 12 月 5 日,ICANN 针对到期后域名恢复这一主题,发布了一份问题报告 [PDF, 522 KB]。通用名称支持组 织委员会(下称”GNSO”)于 2009 年 5 月发起一个政策制定流程,由此向 ICANN 理事会提交多个政策和流程建议 。ICANN 理事会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批准其建议 < http://www.icann.org/zh/groups/board/documents/resolutions-28oct11-zh.htm#1.5>,指示工作人员实施该政策。

到期注册恢复政策旨在通过确立某些最低通讯要求,确保域名注册的续订和赎回在指定情况下一致可用,以及编制和宣传注册人培训材料,从而帮助协调注册人的期望与注册服务商的做法。

到期注册恢复政策的制定征询了 GNSO 组建的实施审查小组的意见,确保该政策符合 GNSO 批准并由 ICANN 理事会通过的政策建议的目标和意图。

自 2013 年 8 月 31 日起,所有注册服务商和注册管理机构必须遵守该政策。

到期提醒通知:GNSO 提出的政策建议指出,到期前续订通知的时间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鉴于此,第 2 款所述的要求在到期前一个月和一周左右发送的通知如果分别在到期前 26-35 天之间和 4-10 天之间发送,应视为符合该政策。

到期后续订:该政策第 2.2.2 款阐明了,如果在到期域名仍可由 RAE 续订期间,注册服务商将流向该域名的 Web 流量指向某个网页,则必须在该网页提供到期通知和续订说明。简明言之,此要求在注册可由 RAE 续订期间的任何时候适用,而不仅在第 2.1.3 和 2.2.1 款所述期间适用。此部分要求的续订说明不用详尽全面,可仅指示 RAE 访问注册服务商网站的适当位置。

第 2.2.2 款规定了一旦注册在到期后八天内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的限期。举个例子,如果某个注册在 10 月 1 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 10 月 3 日删除该域名,那么必须在 10 月 1-3 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第 2.2.3 款规定了一旦注册在到期八天以后删除时,注册服务商必须中断该注册的 DNS 解析路径的限期。例如,如果某个注册在 10 月 1 日到期,且注册服务商在 10 月 20 日删除该域名,那么至少必须在 10 月 12-20 日期间中断解析路径。

第 2.2.6 款要求注册服务商即时或在一个商业合理的时间段内恢复 RAE 之前设置的 DNS 解析路径。此处,”商业上合理”一词旨在容许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恢复 DNS 解析路径要求手动干预;或到期后续订发生在节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日,因而注册服务商不能即时恢复 DNS 解析路径。

注册人费用和程序通知:该政策第 4.1.1 款要求注册服务商至少在注册协议中(以及使用网站时,在其网站上)说明续订费用、到期后续订费用(如有不同)以及赎回/恢复费用。但是,鼓励注册服务商在注册时充分明确地说明这些费用,从而帮助注册人做出知情决策并避免混淆,尤其是续订价格预计高于收取的注册或转让费用时。

最佳实践建议:GNSO 建议注册服务商采用以下最佳实践:

如果第 2.1 款所述过期后通知通常使用所涉及的域发送给某个联系人,并且知道过期后操作中断了通知的传递(例如,按第 2.1.3 和 2.2.1 款所述中断 DNS 解析),那么应将过期后通知发送给与注册域名持有者有关的其他某个联系人(如有)。
注册服务商应建议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与域名本身无关的备用电子邮件联系人,如有需要,以便过期通知能发送至此备用联系人。
第 4.1.2 款要求的通知方法说明应包括注明发送通知的注册服务商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建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将此地址作为”安全发件人”保存以避免通知邮件被垃圾邮件过滤软件拦截。
履行遵守政策的时间: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之前,ICANN 委任的所有注册服务商和 gTLD 注册管理机构都必须履行遵守 ERRP。政策第 2.1 条要求注册服务商向所有 gTLD 注册人发送到期前通知。根据 ERRP 制定的日程,预计注册服务商将于 8 月 31 日开始提供这种通知。换而言之,如果注册应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后的 30 天内到期,不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到期前一个月发送到期提醒。同样,如果注册应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后的 7 天内到期,不要求注册服务商在到期前一周发送到期提醒。但是根据《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 3.7.5 条,仍然要求注册服务商对所有要到期的注册发送两份到期提醒,即便是在 ERRP 实施后一个月或一周以内到期的注册也不例外。请参阅下表明确相关信息。

注册到期时间: 要求发送第一个 ERRP 到期通知(到期前一个月) 要求发送第二个 ERRP 到期通知(到期前一周) 要求至少发送两个到期通知(包括 ERRP 通知)
2013 年 9 月 7 日前 x
2013 年 9 月 7 日 - 2013 年 9 月 30 日 x x
10 月 1 日及其后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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