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但有态度
不炒作不忽悠

域名争议纠纷案评析 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之冲突

马啸天诉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网络域名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案件索引】(2011)青知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马啸天

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马啸天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在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alijiedai.com” 和 “alijiedai.net” 域名。原告斥巨资将其中的“alijiedai.com” 域名的网站用在其独资公司“青岛中青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中,包括所有对外宣传,并且在原告所在地中国青岛已经获得了较好的声誉和知名度。然而被告却于2011年5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原告将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以原告域名与被告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原告上述两域名裁决给被告是错误的。原告域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而被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Aliloan”、“阿里贷”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原告域名注册日期。原告拥有域名的在先权利,并没有侵犯被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未侵犯被告商标专用权,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提出反诉称,阿里巴巴集团公司于1999年创立“阿里巴巴”、“ Alibaba”品牌,并通过其多家子公司经营业务(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阿里巴巴集团”)。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已发展成为在全球具有领导地位的电子商贸公司,在中国境内70多个城市以及香港、台湾、韩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美国和欧洲等地均设有办事处。其中子公司Alibaba.com Limited于2007年11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个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包括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阿里巴巴网站拥有来自全球240多个国家及地区超过7 600万名注册用户,其中国际站和中文站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中国国内涵盖最多优秀正品的商业对个人(B2C)零售平台天猫(Tmall)网站等多个网站。

“阿里贷款”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知名产品、服务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保护,同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对“阿里贷”、 “Alidaikuan”、 “Ali贷”、“Aliloan”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早在2007年开始,阿里巴巴集团就推出了“阿里贷款”服务,并通过www.aliloan.com提供该服务。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合作,这一创新金融项目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截至2012年3月底,经“阿里贷款”项目已有12000家公司获得48.3亿美元的贷款。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就“阿里贷款”、 “Alidaikuan”、 “Aliloan”等品牌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驰名商标和知名的企业名称。同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对其“阿里”、 “Ali”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阿里”和“Ali”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知名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服务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保护。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 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

马啸天未经许可,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在所有网页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等,误导相关公众将马啸天及其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及在先知名的“阿里贷款”产品、服务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马啸天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阿里巴巴”、“Alibaba”驰名商标、“阿里、 Ali”系列商标的侵犯。马啸天使用争议域名,以“阿里借贷”等名义从事金融咨询、金融贷款服务等相关服务的行为还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马啸天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所享有的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1)“阿里贷”商标;(2)“Ali 贷”商标;(3)“Alidaikuan”商标;(4)“Aliloan”商标;2、马啸天停止运营址于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的网站,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里借贷”、 “阿里集团”、 “阿里担保”、“阿里银行”、 “阿里票据”、 “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3、马啸天赔偿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4、马啸天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马啸天答辩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没有明确与马啸天相关的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根据其提供的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将阿里巴巴其他公司当做自己,马啸天有理由相信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陈述的网站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而是属于其他公司,因而马啸天认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充足。且马啸天不存在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主张的阿里贷汉字拼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马啸天的域名注册日,马啸天有在先权利使用涉案域名,也可以使用相应的阿里其他字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请求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阿里巴巴”、 “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商号,也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主要企业的商号,是集团的主要品牌。“Alibaba”、“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同时,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中国领先的商对个人(B2C)购物网站天猫(www.tmall.com:前称“淘宝商城”)、中国商品、商家信息最全面的网上购物搜索引擎一淘(www.etao.com)、中国最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聚划算(www.juhuasuan.com)、以数据为中心的先进云计算服务开发商阿里云计算(www.aliyun.com)、中国领先的门户网站之一中国雅虎(www.yahoo.com.cn)、中国具有领导地位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www.alipay.com)等多个知名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对“Ali”、“阿里”系列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广泛以“Ali”、“阿里”系列命名,如“Alipay”(支付宝)、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Aliwangwang)、云计算服务平台阿里云(www.aliyun.com)等,相关公众及媒体经常性地将阿里巴巴集团简称为“阿里集团”。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7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7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1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21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Alibaba Group Serbices Limited,法定代表人为马云。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云。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下属企业,受被告委托注册并持有以上域名。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系第6562107号“阿里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系第6562105号“Ali贷” 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系第6562106号“Alidaiku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系第6562108号“Alilo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以上四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5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7日。

“阿里贷款”是由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以网络方式促成贷款、金融交易的产品、服务的名称。由于其创新性,“阿里贷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公众将“阿里贷款”与网络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阿里贷款”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广泛的号召力。2006年,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研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掌握的企业诚信数据帮助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这后来成为“阿里贷款”业务的重要部分。自2007年起,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正式推出“阿里贷款”网络融资服务,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联保”、“易融通”、“e贷通”、“阿里信用贷款”等融资产品。 阿里巴巴集团对于“阿里贷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阿里贷款”标志网上申请贷款和查询相关信息。阿里巴巴集团为建设“阿里贷款”平台投入了巨资,受到贷款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贷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和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领导地位,阿里巴巴B2B公司连续7年获得福布斯最佳B2B网站之一(截至2009年),并被财富小企业杂志评选为全球最受欢迎商业网站之一,2007年获Whartonlnfosys商业创新奖。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阿里贷款”的开发、提供、推广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授权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一系列“阿里家族”产品,为网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家族”产品投入了巨资,“阿里家族”产品在相应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Alipay”(支付宝)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支付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投资十亿元开发“阿里软件”,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企业管理软件服务;“阿里妈妈”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品牌和广告服务;“阿里学院”为中小企业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截至2009年上半年止,阿里巴巴网站拥有超过48万名付费会员,共有近4 030万名注册用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肯定“阿里贷款”创新型金融服务,并提案建议支持和推广。

马啸天于2008年9月25日投资成立了青岛中青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2010年3月8日,马啸天注册了涉案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青岛中青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网站及报纸上均使用了www.alijiedai.com。2010年12月,青岛日报给该公司颁发了2010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马啸天于2009年1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代理人于2011年3月25日向马啸天发出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警告函。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了“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对马啸天注册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的投诉,该中心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裁决(HK-1100359),将两个争议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

另查明,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啸天、青岛中青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

【裁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啸天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并无不妥。故对马啸天关于其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马啸天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啸天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马啸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网站,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阿里借贷”、 “阿里集团”、 “阿里担保”、 “阿里银行”、“阿里票据”、 “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本文拟以本案为例,对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研究。

域名的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在现今社会并不少见,不少人或者法人基于某种利益的驱使恶意抢先注册某些知名企业的计算机域名,引发了不少争端。对世界各国恶意抢注域名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中国已经成为恶意抢注域名案件的多发地,探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一、视野进入的滞后性。域名这一词,进入我国大众关注范围的时间相对较晚。2003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才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至此我国的域名注册制度正式与国际接轨,而这一举动才使许多商家,企业及公司认识到了域名的重要性,开始纷纷注册自己的域名。二、保护观念的淡薄性。很多人认为域名是门牌号,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能够引导人们进入想要进入的“房间”,但其实域名更像一把钥匙,只有输入这把钥匙才能打开屋子的大门,之后就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网页,人们根据网页显示的信息来购买商品,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讲,充当网络商标的是网页,而域名只是指示而已,那么公众发现网页所显示的信息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若立刻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便不会有这么多的恶意抢注案例,也就是说关注域名的归属不应仅仅是公司和立法者,消费者也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恶意。在这方面法律比较先进的是美国,为了顺应电子商的发展潮流,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克服传统方式解决域名争议的不足,回应司法界和商界对于既有域名法律制度框架改革的呼声,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部法案对“恶意”的认定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少,但并不是一片空白。我国在2001年7月4日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恶意的认定规定了五种情况,但是这五种情况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在根本上解释什么是恶意,所以不足以解决当今社会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域名问题。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域名的性质和地位,其中与此有关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域名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到保护;二是在他人注册和使用域名时,域名可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三是他人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背此原则而损害域名所有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各法院对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的观点并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域名权为一种知识产权;(2)域名尚不构成一种知识产权,但域名的注册者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享有“域名所有权”或“域名权利”;(3)域名具有商业标识作用,域名的注册者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4)在域名注册和使用中,域名可构成一种在先权,即域名注册和使用不能侵犯在先注册的域名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5)当域名注册先于商标注册时,注册在先可构成对商标侵权指控的抗辩。

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与商标都具有标识性,而且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频频发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情形已经发生。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在商标注册时,域名能否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

1、商标注册审查。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明确列举中没有包括域名权。

2、商标异议裁定。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其中异议理由之一就是侵犯在先权,同样的问题是在先权是否包括域名权。

商标局在威可多VICUTU商标异议裁定书(2006商标异字第01543号)中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威可多VICUTU”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域名权,因该两项权利与商标权分属不同的法律所调整,故不属本案裁定范畴。异议人可另案提请诉求。在雅虎商标异议裁定书(2005商标异字第01426号)中,异议人提出雅虎网站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商业网站之一,而且 “YAHOO!”和“雅虎” 成为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知晓的商标,被异议人的“雅虎”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容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但商标局在认定中未将异议人网站域名知名度高的因素加以考虑,最终认定异议不成立。在TOM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2005商标异字第02601号)中,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所属TOM集团为一家业务多元化的传媒企业,其所开设的同名网站通过各类媒体多方位的宣传,现已发展成为著名的华语门户网站之一。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作为该网站标志亦被广泛使用于TOM集团所开展的各项网络业务中,并伴随其网站知名度的提高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最终认定异议成立。可见,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侵犯在先的域名权不能作为一项单独的异议理由获得支持,但是,知名网站可以以域名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认定其相关的商标驰名的证据和理由,使得异议成立。

那么,本案马啸天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是否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阿里巴巴集团于2007年开始推出“阿里贷款”平台,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建行、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以贷款客户的网络信用为参考,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阿里巴巴集团就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多项民事权益。

1、域名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2008年期间注册了alidaikuan.com、aliloan.com.cn等多个域名。

域名 注册日期域名所有人

alidaikuan.cn2007-09-21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alidaikuan.com2007-09-27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daikuan.com.cn2007-09-21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alidaikuan.net2007-09-27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daikuan.net.cn2007-09-21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aliloan.cn2007-06-09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aliloan.com2007-06-09 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ali-loan.com2008-08-25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loan.com.cn2007-06-09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ali-loan.mobi2008-08-25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loan.net2007-09-27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loan.net2008-08-25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loan.net.cn2007-09-21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ali-loan.net.cn2008-08-26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2、商标和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

阿里巴巴集团就其“阿里贷款”金融服务在全世界申请并注册了多项注册商标。其中,在中国大陆注册了第6562107号“阿里贷”商标、第6562105号“Ali贷” 商标、第6562106号“Alidaikuan”商标、第6562108号“Aliloan”商标,以上四个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但申请和公告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商标 注册号国际分类 注册商品/服务范围 申请日 初步审定公告日 注册日

阿里货 6562107 第36类 金融服务、金融货代、分期付款的货代、金融管理、信托、担保、保险、不动产管理、经纪、典当、金融咨询

2008年2月25日

2009年12月27日

2010年3月28日

Alidaikuan6562106 第36类

Ali货 6562105 第36类

Aliloan6562108 第36类

“阿里贷款”平台自2007年推出以来,不仅取得了多方面关注和赞誉,也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成为贷款、金融服务领域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名称享有的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知名的企业名称和“阿里”系列商标

“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知名的企业名称。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 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阿里、 Ali”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二)马啸天注册并使用的域名是否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商标、域名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1、对比争议域名和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系列域名、注册商标和知名产品名称

争议域名中的“.com” 、“.net” 部分为通用后缀,而“alijiedai”是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在含义、呼叫、构成等各方面均与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Alidaikuan”、“Aliloan”系列商标、域名和知名的产品名称构成近似,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域名及马啸天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阿里巴巴集团有关。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阿里货代”系列注册商标和域名 对比结果

Alijiedai

(原告称其为“阿里借货”的拼音) 注册商标

•阿里货

•Alidaikuan

•Ali货

•Aliloan

•“Ali”、“dai”部分读音、对应汉字和含义均完全相同

•“Jie”(借)与“dai”(贷)、“loan”(意为“借[贷]款”)为同义置换。

域名:

•alidaikuan.cn

•alidaikuan.com

•alidaikuan.com.cn

•alidaikuan.net

•alidaikuan.net.cn

主要部分为“alidaikuan”,为“阿里贷款的拼音” •“Ali”、“dai”部分读音、对应汉字和含义均完全相同

•“Jie”(借)与“dai”(贷)、“loan”(意为“借[贷]款”)为同义置换。

域名

•aliloan.cn

•aliloan.com

•ali-loan.com

•aliloan.com.cn

•ali-loan.mobi

•aliloan.net

•ali-loan.net

•aliloan.net.cn

•ali-loan.net.cn

主要部分为“aliloan”或“ali-loan” •“Ali”部分读音、对应汉字和含义均完全相同

•“Jiedai”(借贷)与“loan”(“借[贷]款”)含义完全相同

2、对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阿里巴巴”和“阿里”系列商标

马啸天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并且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Alibaba”标志和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先生的照片等,误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运营的网站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马啸天的误导性行为,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三)马啸天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其对该域名或者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

马啸天主张使用“alijiedai”的原因,来源于拳王阿里、歌曲《阿里山的姑娘》和阿里山,该解释过于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啸天、青岛中青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马啸天对该域名或者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青岛中青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显示,该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金融相关服务,因此,马啸天并无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马啸天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马啸天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域名、商标、产品名称极为近似的争议域名,故意造成与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意在借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怀有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合法权益的恶意。

由以上分析及案例可知,域名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未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同时各种观点都认同域名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域名所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域名法律地位的模糊,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域名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具代表性的是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一方面,当商标权人指控域名侵犯商标权时,商标的存在首先就可构成证据,而由于域名的法律地位没有确立也就没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由于域名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在有关域名冲突解决中的偏向性,亦即着重于对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忽视了对域名的保护。另一方面,当知名的域名被抢注为商标时,域名权不能作为一种在先权获得保护,域名所有人所受到的损害没法得到救济。同时,域名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还导致域名管理的混乱”。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域名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明确域名知识产权地位的基础上,规范对域名权的保护。首先,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权的保护,任何采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损害域名权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的规制。其次,明确商标法第31条中的在先权包括域名权,即商标注册和使用不能侵犯在先的域名权。再次,由于前两种途径要么是兜底法,要么是保护其他权利客体的法律,因此要充分的保护域名权这一新型的知识产权,应该制定专门的域名权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款,这也符合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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